中小銀行之于區(qū)域經濟、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的意義毋庸諱言。資本金對于體量較小的中小銀行來說格外關鍵。此前,監(jiān)管部門多次強調要支持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不久前,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表示將出臺《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和補充資本工作方案》,進一步推動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銀行補充資本。而7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限額中安排一定額度,允許地方政府依法依規(guī)通過認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的新途徑。
可以說,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這一決定為中小銀行資本補充開辟了新渠道,有望為中小銀行優(yōu)化治理、深化改革注入新動力。各地方政府在實際操作中,必須落實這一要求,“合理”地探索,“合理”地注資。
以地方政府專項債支持中小銀行補充資本,是對市場化資本補充機制的一種補充。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通常借由永續(xù)債、可轉債、優(yōu)先股等市場化資本補充機制完成。一般來說,大部分經營狀況較好的中小銀行可以通過市場化的資本補充達成目的,但要看到的是,仍有一些中小銀行需要更多渠道來充實資本金,從而增強支持實體、優(yōu)化治理、深化改革的能力。此時,以地方政府專項債注資,不啻為一條可行的新路。
需要注意的是,以地方政府專項債注資中小銀行,這一新渠道是對原有市場化渠道的補充。市場化資本補充機制仍應是中小銀行資本補充的主流選擇,而確有需求的中小銀行可以借助這一新渠道。新的渠道可使中小銀行的資本補充機制更加完善,將對中小銀行的長遠發(fā)展有所助益。
正因如此,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探索合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的新途徑。“合理”二字極為關鍵。以專項債注資中小銀行,這一新渠道應當適時地、合理地被運用及發(fā)揮作用。具體來看,“合理”二字,應體現在要慎重選擇支持的對象。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優(yōu)先支持具備可持續(xù)市場化經營能力的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為這樣的銀行注資、壯大其實力,才能對助小微、保就業(yè)產生良好效果。地方政府應避免盲目地通過專項債為少數經營不善的中小銀行“兜底”,以免釀成新的風險。
“合理”二字,也應體現在注資的推進方式上,必須堅持“一行一策”。應當看到,我國廣大地方性中小銀行與地方政府關系密切,發(fā)展狀況與當地經濟狀況息息相關,許多地方政府本身就是本地中小銀行的股東。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不一,政府為本地中小銀行注資,必須按照要求,壓實屬地責任,堅持“一行一策”,穩(wěn)妥推進。唯有因地制宜、“因行施策”,才有望通過注資使地方政府和中小銀行二者間的權責更為清晰,從而達成優(yōu)化中小銀行治理結構的目的。
“合理”二字,還表現為地方政府以專項債注資中小銀行,目的必須落在促進其長遠發(fā)展上。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以支持補充資本金促改革、換機制,將中小銀行完善治理、健全內控機制等作為支持補充資本金的重要條件。這很好地概括了支持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的目的。無論是以專項債的方式,還是以市場化的資本補充機制,其目的都是為了推動中小銀行優(yōu)化治理、完善機制、深化改革。中小銀行唯有以改革厘清、理順、解決其內部存在的問題,才能更好地支持地方實體經濟發(fā)展。
最后,要實現地方政府注資的“合理”,這種注資必須有完備、嚴格的退出機制。退出機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地方政府注資并非為中小銀行無限制的“兜底”,而是“托底”之策。無限制的“兜底”既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也容易釀成新的道德風險。正如會議所強調的,要對專項債合理補充資本金建立市場化的到期及時退出機制,嚴防道德風險。地方政府注資中小銀行必須做到“合理”,堅持“托底”而非“兜底”,這樣雙方才能形成良性互動,中小銀行才能用地方政府注入的資本金變得更好,并反哺地方經濟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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